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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1.跟踪监督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和试生产。各盟市安监局要继续跟踪督查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进展,按月上报重点监控项目建设情况,按周上报试生产项目运行情况,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对违规建设、违规试生产的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认真整改。 2.严格执行“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备案等工作。对危化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双电源供电、集散控制系统、联锁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应急救援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打牢安全基础。 3.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继续对自治区重点监控的23户和盟市重点监控的77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专家会诊,在乌海、鄂尔多斯开展巡检试点。进一步细化专家会诊和巡检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情况的监督,适时出台具体的改造意见,强制企业进行改造。尽快制订出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化工项目安全试车规范》,明确园区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安监人员配置、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4.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政府、消防部队、企业“三位一体”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应急救援体系。重点抓好六个消防特勤中队建设,争取今年内完成组建任务。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争取今年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 5.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升级,实行园区化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驻厂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专门培训。严格按照《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督促各生产企业逐条逐项落实,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完善赤峰市烟花爆竹企业定置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企业推广。二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审批工作,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组织抽查,达不到安全经营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批发)许可证。三是做好关闭企业的拆除清理工作。各盟市对企业关闭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快拆除、清理工作进度,坚决关死关实,防止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6.开展对易制毒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换证工作,严防出现漏备案或备案漏项现象。通过备案和换证,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针对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为主要手段,结合井下工程外包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逐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2.严格企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条件,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未达标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延期换证,淘汰关闭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小矿山企业。 3.加大事故惩处力度,促进安全隐患整改。认真落实《自治区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非煤矿山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至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各级安监、煤监、煤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企业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探矿企业暂扣其探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