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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抓重点、树典型,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上新水平。继续深入推行“43123”联系点制度,抓好自治区直接联系的4个盟市、30个旗县、10户大中型露天矿、20户重点尾矿库、30户重点井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标准化典型,大力宣传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0户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推动这20户企业开展创建二级企业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完成达标考评。
  
  5.加强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在条件好的大型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组建辅助性矿山救护队伍。制定相关规定,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训练及应急救援行动等,规范各类矿山救护队收费标准和救护协议内容。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专业素质。年内自治区举办两期救护队培(复)训班。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非煤矿山救援能力。年内组织一次跨区域非煤矿山应急演练,检验各级救护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实战水平。
  
  (四)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
  
  在认真总结包头、鄂尔多斯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一是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为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各盟市、旗县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能,明确责任,配置必要的监管执法装备。在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任务、目标的落实。二是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危害严重的高毒物品和三、四级粉尘的治理,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自治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督查专家组,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建立监管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职业危害项目预评价、效果评价和申报回执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管理部门权限,为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创造条件。制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五)加强协调指导,努力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1.继续加强对道路交通、建筑业、铁路运输、消防火灾(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四个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水平。特别要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开展对冶金、有色、建材、医药等新列入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对新列入直接管辖行业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3.充分发挥隐患排查网络的作用。各盟市和企业要加强对隐患排查网络的使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网络运行和维护,开展网络应用培训,逐步扩大隐患排查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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