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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 当年出版书籍:指本年度该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本机构人员为第一、二作者)的书籍部数。出版日期必须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同一书籍不得重复统计。 16. 宣传刊物:指发行日期、发行周期、发行规模、发行对象相对稳定的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物,不包括明白纸等宣传资料。 17. 人员培训:指以贯彻、推广、传授农业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知识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18. 法规(标准)名称:指本辖区本年度审议通过的,由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制修订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循环农业和乡村清洁工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以及人大通过的规划、应急预案等的正式名称。按正式通过的法规(标准)名称填写。 19. 建设区数量: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的,以县、乡(镇)、村(场)为单元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的行政区域个数。统计单元之间应无行政隶属关系,若已统计到县,则该县所属乡(镇)、村(场)不再参与统计。 20. 覆盖土地面积:指建设区内土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村庄、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 21. 建设区耕地面积:指建设区内用于农业耕作活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撂荒地。 22. 建设区总人口数:指建设区范围内本年末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居住人口。还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和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现居住在本建设区不满半年的人口。 23. 建设区农村人口:指建设区内乡村地区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以务农为主业的人口。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24. 建设区农业总产值:是指建设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的总成果。包括农林牧副渔业产品总量和劳务活动(即对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支出)的总成果两部分。 25. 建设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本年度建设区内从农民人均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收入,即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26. 物种名称: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以及即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的农业野生植物名称。 27. 新发现的物种名称:本年度本辖区内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及湿地野生植物保护项目的农业野生物种。 28. 入侵物种分布区域:指在本区域内已经发现有入侵生物的行政区域,统计到县。 29. 防治面积:包括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所有防治方法的防治面积总和。 30. 事故起数: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级别的污染事故起数。 31. 特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特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2. 重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重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3. 较大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较大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4. 一般事故:指该区域在本年度发生的,符合《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NY/T 1263-2007)规定的“一般事故”条件的污染事故起数。 35. 受害人数:指因污染导致中毒而身体不适、甚至死亡的人数。 36. 损失金额:指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造成农民误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按当时市场价计算。 37. 处理起数:指本年度本地区农业资源环境管理与监测部门处理或参与处理,且形成结论的污染事故起数。 38. 赔偿金额:指污染事故责任方向受害方所作的经济赔偿数额,以赔偿合同或赔偿协议的金额为准。物质赔偿按当时的市场价折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