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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 1月1日起,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州、县市按统一比例分别分享,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在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级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精简高效,注重基层。改变现行的财政管理模式,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提高财政运行效率,财力向基层倾斜。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由省与市州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调整资源税分享比例;原实行分享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县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州、县市划分范围不变。
  
  1.增值税:湖南中烟公司、华菱集团(含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届省级收入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等增值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一起,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2.营业税:除中央所属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营环节实现的营业税,高速公路和铁路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属省级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营业税、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及其他省属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营业税一起,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3.企业所得税:湖南中烟公司、华菱集团 (含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以及部分跨省市总分机构(原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等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原属省级的湘投公司、财信控股等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州、县市。企业所得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
  
  5.资源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 25:75比例分享。
  
  6.其他税收收入: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他税收收入作为市州或县市固定收入。
  
  7.非税收入:除属于省、市州、县市固定非税收入之外,其他非税收入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分享。
  
  8.基数核定。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新下放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基数,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并考虑特殊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新下放的其他重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实行零基数下放。
  
  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将市州、县市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县市,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县市作为基数上解省。以后年度,省对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税种考核,对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市州、县市,省相应扣减其基数返还或增加其基数上解。
  
  (二)支出划分。根据省与市州、县市事权划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省与市州、县市的支出划分。
  
  省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省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市州、县市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市州、县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市州、县市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
  
  (三)“省直管县”。除市辖区以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长沙县、望城县仍维持省管市州、市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外,其余79个县市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改革后省直管市州、县市共93个。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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