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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财政体制。1)2009年为基期年,对改革前市与县市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税收返还等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经市与县市双方协商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改革后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设区市不再分享所属县市收入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 2.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 3.资金调度。各市州、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收入,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州、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和资金调度。 4.债务管理。2009年底以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市州、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2010年起,新增债务由市州、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还款。 5.收入计划。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非税局等收入征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省和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任务分别直接下达到市州、县市。 6.财政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与各市州、县市统一办理。 7.继续加大对湘西自治州的支持力度。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对湘西自治州仍实行省管州、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对湘西自治州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和照顾。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省财政因调整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减免财政困难县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的财政体制上解和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 (二)建立促进优势地区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建立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对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贡献较大的优势地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挂钩奖励。同时加大“五奖二补”政策实施力度。鼓励设区市继续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三)调整省对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按照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口径,重新核定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两税”返还系数,省财政不再按0.1系数集中各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是继我省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加强协作,尽快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省直其他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要求将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县市。 (二)明确积贵,充分发挥市级作用。财政“省直管县”后,仍将保留设区市对县市财政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代行部分职能。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省布置的各项土作任务。 (三)认真清理,合理确定划转基数。各设区市与县市要全面清理现有的各项收支划分、财力补助、专项拨款和其他结算事项,并逐项提出划转意见,合理确定划转基数。设区市原给县市的各项补助及按政策要求承担的配套,要以2009年为基数继续安排给县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今后原则上不苒要求设区市承担新增对县市资金配套任务。 (四)严肃纪律,禁止擅自出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严禁擅自出台税收减免或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也不得通过变更收入科目等转移收入。 (五)加快构建“省直管县”信息网络平台。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快构建省、市、县及财、税、库互联互通信息网络平台体系,为“省直管县”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本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省直管县”名单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2日 财政“省直管县”名单 浏阳市宁乡县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常宁市祁东县耒阳市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武冈市洞口县新宁县邵阳县城步县绥宁县汨罗市平江县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岳阳县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沅江市南县桃江县安化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江永县江华县蓝山县新田县双牌县祁阳县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冷水江市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