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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职[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职业安全健康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重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保护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监管范畴、列入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之际,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争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要围绕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 34号)的精神,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区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自觉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针对辖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四、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的宣传贯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是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任务、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概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二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是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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