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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将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将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要对辖区内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并加强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努力创新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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