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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区的季节性休牧草场,各盟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牧民转移就业 工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牧民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转移牧民领办、合办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免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卫生检疫费、治安费、人防费等费用;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转移到城镇取得城镇户口住房困难的牧民,由入住地旗县优先给予城镇廉租房租赁补贴。 牧区新开工的水、路、电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转移牧民。 (三)大力扶持畜牧业生产 对牧民购买区内的具备旗县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的特级、一级种公羊予以补贴,每只补贴800元。牧户使用良种肉牛冻精,每头基础母牛每年补贴10元。对牧户养殖良种基础肉用母牛,每年每头给予50元的补贴。各地可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对年末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牧户的良种基础母羊及其他地方优势畜种给予适当补贴。 提高牧民购置牧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对牧民合作组织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具有牧区户口并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大力扶持牧区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牧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牧区注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政策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对牧区注册的盟市级龙头企业,所得税盟市、旗县留成部分税收优惠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着力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在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工程成本高的牧区提高地方配套投资,自治区和盟市按照6∶4的比例增加投入,将人均配套补助标准提高到600元。 鼓励和扶持牧户建设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推广使用太阳能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进一步加快牧区的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组织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努力改善牧民居住条件。优先在牧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五)努力改善金融服务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在牧区、牧业、牧民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牧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牧民生产贷款和生活消费贷款。积极推动牧区金融服务创新,针对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和提升消费层次的需求设计金融产品。对牧民进行小型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优良畜种、牧业机械、住房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自愿交纳信用互助基金。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在牧区增设机构。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对在牧区年度信贷投放量大、担保额多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盟市、旗县可设立牧民信贷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放大信贷投放量。加强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牧民筹资成本。 积极探索扩大牧区政策性保险范围,逐步增加政策性保险品种,增强牧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六)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增长,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牧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三、切实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牧民生产生活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提高公共财政对牧区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牧区建设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专项用于牧区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新增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和扶贫资金的60%、农业综合开发中产业化资金的25%要投向牧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要提取一部分用于牧区水利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