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积极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两权价款平衡预算50%之中提取10%,专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每年也要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两权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资金配套比例,除上述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余各项惠牧政策所涉及的经费,根据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全区12个盟市按照人均财力划分为3∶7、5∶5、7∶3的比例,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牧民增收、提高牧民生活质量创造条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牧民增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好牧民的利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