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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及时、高效地做好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活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与职责 九江市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部门。 3.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对辐射事故处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控制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的措施,指挥辐射应急队伍实施具体干预行动; (3)负责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参与审定应急工作报告和事故单位编写的事故报告,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市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3.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由市环保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对公众辐射安全的宣传和教育、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 (3)负责辐射事故的接报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传达、贯彻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综合协调我市有关应急响应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5)协助辐射事故调查工作,编写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报告,并提交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6)负责与其他有关局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负责与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联络;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的联系; (7)负责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装备。 3.5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由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人员,市公安局有关专业人员,市卫生局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对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分析与评估;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及后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拨打12369环境举报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 4.2应急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划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及重点防护区;进行应急监测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事态扩大;疏散群众,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辐射照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进行医学观察、诊治,进行应急救护,必要时请求省应急中心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