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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重要意义
  
  泛珠三角地区是我国较早形成的三大经济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国务院关于《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纳入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明确要以珠三角为龙头,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人口发展与经贸合作,是发挥珠三角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加快泛珠经济圈整体融合进程,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战略需求。
  
  泛珠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人口聚集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国家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农村人口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人口继续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泛珠三角地区仍将是国内人口流动迁移的重要区域。但是,由于区域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工作模式的差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以满足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新形势下,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加快建立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的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作机制,对于统筹区域人口发展,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为核心,加强区域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协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泛珠三角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渐进。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协作为基础,不断拓展协作范围,提升协作层级,逐步建立区域人口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2.服务基层、关注民生。着眼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要以及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构建便捷有效的工作载体,务实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均等服务、便民维权、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3.改革创新、突出重点。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重点难点工作为突破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新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
  
  4.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加强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政策协调、基层联动和双向协作,逐步形成多方互动、高效互惠、合作共赢的局面。
  
  (三)工作目标。
  
  2010年,泛珠三角地区率先形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一盘棋”格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协作内容,初步建立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机制。
  
  “十二五”期末,区域人口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区域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初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协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区域内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实现全覆盖;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的格局初步显现。
  
  三、重点内容
  
  (一)深化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进一步整合研究力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立足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发展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深入分析产业布局、城镇体系、户籍新政、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对人口流动迁移的影响,研究提出优化区域人口空间布局、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集聚、促进人口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为各级政府相关决策提供支持,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区域人口信息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加快建立国家和省级集中的数据中心;依托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完善跨省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率先实现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实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资源,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人口信息和统计数据综合分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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