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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促进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作为契机,开展人口政策调研,推进省际间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衔接协调;简化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异地办理《婚育证明》的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引导群众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工作部署,率先实现泛珠三角区域“一盘棋”。制定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规则,建立定期协商、定期通报、个案对接制度,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落实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服务管理责任,扩大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覆盖面;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协作模式,不断丰富和完善两地流向聚集和省际边界地区的协作方式,继续深化和细化协作措施,引导区域协作向务实发展。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协作配合和区域联动,联合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出生登记实名制,探索区域内跨省出生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内“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案件共查、联手协作”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
  
  (六)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引领作用。
  
  探索建立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倡导协作机制,把宣传协作内容纳入泛珠区域协作年会重要议题;研究、总结、交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经验;实行宣传品制作交流共享、定期交换制度,高端宣传品联合开发、共同使用,提高宣传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在区域内涉及跨省育龄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时加强沟通协商,防止推诿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现象发生;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各成员单位在本级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布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联系电话,公开群众举报信箱,开通“12356”维权电话,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区域协作长效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在十省(区、市)轮流进行,由各轮值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年会召集人。联席会议职责为协商解决区域人口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研讨交流人口发展研究成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泛珠三角地区作为全国流动人口“一盘棋”的重要区域,予以重点部署、统筹协调。各省(区、市)应加强组织领导,将区域协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人口计生委主任要亲自抓、亲自推动。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区域内人口计生部门日常联络协调和磋商制度。
  
  (三)建立宣传倡导机制。
  
  广泛宣传报道区域协作的举措和成效,形成有利于改革创新,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舆论氛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系统内部刊物及对外媒体上开辟专栏,重点推介宣传。泛珠区域内协作单方、双方或多方出台新政策、新措施、新制度等,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纸质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交流。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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