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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利害关系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现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详见附件。 即日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该信息披露后的1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特此函告。 联系人:朱小娟 张勇 电 话:010-65198440、65198193 附件: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2008年12月1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的调查。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后,产业损害调查局继续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已完成产业损害调查全部调查程序。终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4.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申请人企业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调查期内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共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 调查机关在基本信息问卷答卷的基础上,采取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重点抽样企业。这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