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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以确保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提高兽药经营准入门槛,全面推行兽药GSP。并以此为契机,深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行为,促进兽药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兽药零售向专营及连锁配送转变,支持发展兽药经营龙头企业。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制度和措施,保证兽药质量和养殖业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兽药GSP,严格兽药经营准入条件,兽药经营网点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兽药经营许可管理和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监管机制和措施更加完善,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及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流通环节兽药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与时间安排 (一)组织赴江苏考察学习兽药GSP经验(2010年4月下旬)。 由饲料兽药管理处组织先行兽药GSP试点市县及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有关人员赴全国先行试点的江苏省考察学习,借鉴江苏成功经验,因地制宜指导我省GSP试点工作。 (二)开展调查模底工作(4月下旬~5月上旬)。 组织开展对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模底,调查内容包括:经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人员素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及营业效益等情况,力求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全省推行兽药GSP提供依据。 (三)制定兽药GSP实施细则及配套管理办法(5上旬~6月上旬)。 具体制定《海南省兽药GSP实施细则》、《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标准》、《海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海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四)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6月上旬~7月上旬)。 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检查员队伍,由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选派GSP检查员,省农业厅按照有关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列入兽药GSP检查员库。 (五)组织开展兽药GSP宣传培训(7月上旬月~8月上旬)。 召会开议部署兽药GSP工作,并以会代培的形式,组织兽药GSP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和兽药经营者对兽药GSP的认知度。 (六)开展兽药GSP试点工作(2010年6~12月)。 按照“统筹规划,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求推进兽药GSP工作。选择海口、琼海、儋州、屯昌等四个市县为我省先行兽药GSP试点单位,共建兽药GSP试点企业8个,其中各试点单位分别建设兽药GSP试点企业2个(即:市城区1个,乡镇1个),年内完成兽药GSP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观摩评审验收。其他各市县选择1个经营条件好的企业作为本市县兽药GSP试点,鼓励一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率先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到2011年2月底完成开展一个兽药GSP试点并通过验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2011年兽药GSP全省铺开,计划2012年2月底全省完成GSP换证工作。 (七)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工作(2012年3月1日起)。 组织开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四、成立兽药GSP工作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饲料兽药管理处),统筹协调全省兽药GSP实施工作。其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我省兽药GSP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开展全省兽药GSP检查员业务技术培训,推行兽药GSP试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兽药GSP,确保按期完成兽药GSP工作任务。 各市县畜牧兽药主管部门相应成立GSP工作办公室,并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工作。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兽药GSP实施,组织GSP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选优开展兽药GSP试点,推动GSP全面实施,确保辖区整体推进与全省实施GSP工作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