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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企业岗位增减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就业失业宏观决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提供决策依据,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和行业部门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失业动态监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平稳推进失业监测工作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行业分布、企业经济类型和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企业,加强与监测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如实、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内监测企业,做好失业动态监测配合工作。对本行业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做出说明。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市局工作模式,抓紧成立本区县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组织安排本辖区被监测企业及时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失业动态监测作为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我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与被监测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结合辖区就失业形势做好分析。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于2010年1月启动,并按要求向市局上报数据,其余区县年内全部推开。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的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市因企业关闭破产、停业整顿、外迁、改制重组、经济性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造成从业人员变化的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2010年内,在全市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于2010年1月启动。 二、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的方法与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按照“全面部署、统筹推进”的方法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失业动态监测以区县为单位,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监测。 (一)确定重点监测企业 各区县要分别确定30至50家重点监测企业,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应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在选择重点监测企业时,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区域内产业结构特点。各区县所选择的监测企业至少应分布在5个行业,能够反映区域主要行业就业人员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 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按规定时间将确定的监测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局从中选取90户确定为监测企业。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按照工作要求,各区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监测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应于2010年1月9日前组织监测企业填报建档数据,经市局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1月10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