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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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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监测
  
  每月对重点监测企业岗位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按自然月份建立。区县失业动态监测相关数据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局,市局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人社部。
  
  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应于2010年1月起(首次监测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采集相关数据,开展失业动态监测。首次监测数据于2010年2月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做出说明。
  
  (四)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
  
  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岗位变化的数据进行分类,如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多少岗位;二是对岗位流失原因进行详细分析;三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对减员数量多、减幅大的重点监测企业,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遇重大问题的需同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区县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市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一)建立市、区两级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机制
  
  按照人社部工作要求,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局就业(失业保险)处牵头,局综合计划处、局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失业保险)处负责监测方案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协调相关处室开展工作;综合计划处负责提供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协调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小组定期召开数据分析会议,沟通提供各自所掌握的数据信息,共同对我市的就业、失业形势做出科学判断,对所要提交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论证修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小组,综合各方面信息,对本地区就业形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
  
  (二)建立失业动态监测联络员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实施失业监测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监测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数据录入与上报。
  
  (三)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为确保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顺利、持续、有效的开展,各区县要将此项工作所需经费与财政部门进行及时沟通,申请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人员培训、软件开发、数据采集和处理、开展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将预防和控制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放到与促进就业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组织落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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