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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0年1月-2010年5月)。成立市和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医药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媒体及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回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开展中医药工作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贯彻落实(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逐步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文化全面发展。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2015年7月至12月)。全面总结第二阶段工作经验,开展工作交流、学习和经验推广,表彰先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建立市和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医药议事协调机构,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银川市成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院及中医药管理处。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中医药议事协调机构,完善中医药管理组织,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科室负责,有专人落实,保证中医药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加强政策扶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条例》,认真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委、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扶持,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争取把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积极协调发改、财政、人保、编办等部门研究出台保护、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 (三)加大经费支持,完善中医药财政补偿机制 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使各级政府投入力度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将中医药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应设立中医药预算内专项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要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形成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重点扶持中医药、回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等,在重大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中,增加中医建设项目,在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更多的中医药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