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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 (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参照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到民族地区各县、市的资金额度,全部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各县(市)的小型项目。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少数民族补助款主要是参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群众经济发展状况、贫困程度等综合因素,安排到全省民族自治州、市、县,全部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民族工作的民族交往、人员培训、解决民族纠纷、处理民族问题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以及依据各地民族工作量及由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族工作;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镇)的州庆、县庆、乡(镇)庆等。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生活补贴。参照民族地区干部人数,全部安排分配到民族地区“一州两县”。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电脑农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的调研和具体业务工作等。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双民双赢”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助民族地区组织招商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招商项目推介及其考察活动。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民族文化事业费主要用于省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发掘、整理、保护以及基层民族文化站点、民族旅游点的建设。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体育项目训练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组织全省性或参加全国性单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小型比赛活动。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保护和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迹。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能增加收入的种养殖业项目;实用科技推广项目;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道路、桥梁修建,农村文化、卫生事业以及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特殊困难的小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