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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鼓励和支持矿井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优势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原企业法人注销,由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十四)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其“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优先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并给予省补资金倾斜。 (十五)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仍存在的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 (十六)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引导地方煤矿与优势煤矿企业的整合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工作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和确定煤炭资源价款。 五、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小煤矿正常准人和退出机制 (十七)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服务年限少于2年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经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视资源储量情况明确开采时限(开采时限必须在2011年底以前)。煤矿必须在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并承诺保证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前提下回收煤炭资源,到期依法申请关闭,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十八)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按规定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评估确认。 (十九)严格准人标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标准。“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二十)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禁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小建大以及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投资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得以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变相审批。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煤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不予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领导,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二十一)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各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煤炭、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会审,限时办结,加大对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快整合技改验收和证照变更工作的进度。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工作,取消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加大查处打击非法使用火工品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剩余火工品清理登记和销毁处置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根据需要修建危爆仓库,用于暂存收缴的火工产品,严防发生非法转移和流失;做好资源整合煤矿供电保障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停供电落实情况和防范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再进行技改扩能的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盯守,确保生产安全。 (二十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四)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要发挥群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煤矿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