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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1993]9号
【颁布时间】 1993-12-03
【实施时间】 1993-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特此通知。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
  │ │ │
  │ 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 │ 文号及日期 │
  ├───────────────────┼──────────────┤
  │ 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 │ 1979年3月10日 │
  │ │ [79]高检一字第1号 │
  ├───────────────────┼──────────────┤
  │ 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 │ 1982年9月6日[82]│
  │ 范围的批复 │ 高检监函第14号 │
  ├───────────────────┼──────────────┤
  │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 │1982年4月19日[82]│
  │ 问题的复函 │ 高检经函第1号 │
  ├───────────────────┼──────────────┤
  │ │ 1983年3月4日 │
  │ 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 │ │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 │ │
  │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1986年3月24日 │
  ├───────────────────┼──────────────┤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 1985年10月5日高检 │
  │识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研发字[ 1985]第21号 │
  │ │ │
  ├───────────────────┼──────────────┤
  │ │ 1985年9月9日高检三 │
  │ “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 发字[1985]第8号 │
  ├───────────────────┼──────────────┤
  │ │ 1980年7月21日高检 │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 刑字〔1980〕44号 │
  ├───────────────────┼──────────────┤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 │
  │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 1986年8月23日 │
  │复 │ │
  ├───────────────────┼──────────────┤
  │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 1986年12月1日高检 │
  │应按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 │ 研发字[1986]第14号│
  ├───────────────────┼──────────────┤
  │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 1986年3月28日高检研 │br /  │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字〔1986〕第2号 │
  ├───────────────────┼──────────────┤
  │关于各地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 1979年8月9日 │
  │件批捕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 │
  │答复 │ │
  ├───────────────────┼──────────────┤
  │ 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 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 │
  │ 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 │ 刑字〔199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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