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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2.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自治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自治区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九)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拟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