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基础,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全面普及和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又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的相关体制、机制,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各级环保部门还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组织专门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环节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评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 省环保厅负责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尽快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我省开展规划环评的各项保障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在新规定出台前,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规划环评评价、审查和跟踪评价等具体办法,广泛吸收各部门各行业的专家,建立规划环评专家库和规划环评信息共享制度,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规划环评质量关,努力提高规划环评质量。 (四)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切实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科学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用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益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突出城市人居环境的保护要求。不断强化煤炭开采等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当前,在扩内需、保增长的大形势下,要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环评,要把协调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的不受理规划所包含的传统能源化工产业项目环评文件,避免出现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区域性环境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