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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规划环评的队伍和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各类环评机构和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规划环评工作,建立和扩大规划环评技术队伍,逐步培育规划环评技术支撑力量。省、市环保部门要完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专家库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规划环评信息管理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环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与方法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为我省深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六)营造开展规划环评的良好氛围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环保部门作为规划环评的主管部门和审查召集部门,在完善管理程序、审查制度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实施区域、行业限批等手段提高规划环评的效力和执行力。要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意见征询和反馈的渠道,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水平和实效。
  
  三、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领导 ,保障规划环评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省规划环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设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厅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煤炭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各市可参照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依法开展推动规划环评工作。
  
  (二)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划环评纳入“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三)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
  
  省环保厅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规划审批部门要及时根据跟踪评价结果组织论证,督促整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要有重点地选取我省较早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和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深入开展规划环评提供指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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