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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海事局
【发文字号】 粤海事通[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
  
  2010年1月7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 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 主航道航行
  
  (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 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 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 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速度限制
  
  (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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