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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九)完善设施配套。休闲游览、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生态教育和服务管理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是城郊森林公园开放运营,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设施配套应力求主题化、特色化、多样化、多区域布设,融观赏性、艺术性及文化内涵于一体,做到与森林景观、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规模适度,方便适用。严格控制大型构筑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比重。
  
  (十)优化公园用地。尚未规划建设城郊森林公园的,应尽快划定建设范围,预留发展空间。公园用地应以造林绿化工程形成的林地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废弃渣场、垃圾填埋场、滩涂地、撂荒地等闲置区域建设,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城郊森林公园建设要与环境整治、改善城市周边面貌结合起来,做到一举多得,和谐发展。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公园内林地和林木管理权,采取利益补偿、协议开发、优先上岗等措施,确保林农、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公园林地管理,杜绝损毁林木和公园用地流失。
  
  四、推动城郊森林公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涉及领域多、综合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生态市、生态县和生态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创造性地搞好建设,形成政府主导、林业主管、多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建设格局,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县”结合起来,确实将这项德政、惠民工程做好做实。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是一项新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省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十大林业重点工程,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进。各市、县也要逐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并建立长效运营机制。要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努力形成“地方投入为主,省、市重点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建设投入格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健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森林公园建设规模等组建和完善一定级别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郊森林公园的筹建、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尚未明确森林公园业务管理机构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担负起应有职责;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履行职能,搞好全省城郊森林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制度建设。城郊森林公园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游览安全、运营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管理规范、运转顺畅、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郊森林公园的发展要求,做好《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出台《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将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尽快组织制定《城郊森林公园等级评定标准》,按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建设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努力促进全省城郊森林公园跨越式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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