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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青人口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统筹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组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公示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公示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两种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由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本辖区内发生违法生育的当事人。
  
  2.公示内容。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等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按照全部缴纳、部分缴纳和未缴纳三种类型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新闻媒体公示对象
  
  (1)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在本行政区域或全省、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文化、体育、工商界人士等社会公众人物(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人物)。
  
  (2)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3)违法生育应当或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取消晋级、晋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被责令辞去村 (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当事人。
  
  (4)未处理违法生育职工或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单位。
  
  (5)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或违法生育当事人。
  
  因计划生育工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决定,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等情况,不在新闻媒体公示范围内。
  
  2.新闻媒体公示的内容
  
  (1)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示事由等内容。
  
  (2)因违法生育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者本人信息,包括受处理者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受处理类型、公示事由等内容。
  
  (3)违法生育当事人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职工违法生育人数和孩次、公示事由等内容。
  
  (4)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具体事项、未落实人数、公示事由等内容。
  
  (5)其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具体行为和后果等。
  
  二、公示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拟公示的信息。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予以公示。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为信访事项公示调查结果。
  
  (二)新闻媒体公示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审查,对符合新闻媒体公示条件的,提出由新闻媒体公示的意见,并将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公示。
  
  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未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单位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前可书面送达或口头告知违法生育当事人或预公示的单位,限期履行义务。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逾期仍拒不履行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违法生育当事人为社会公众人物,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与其管理部门研究协商后,方可进行新闻媒体公示。
  
  新闻媒体自行公开报道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与公示对象所在地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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