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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水务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水利项目计划审批情况、河道工程维护费减免审批信息和费源分析。 (十五)外经贸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进出口经营权发放情况,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及加工贸易手册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情况和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十六)文化部门在向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和演员个人等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收费许可年检名单和各类娱乐场所名单。 (十七)卫生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被审计事项的涉税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应当在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和有关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体育彩票销售相关信息。 (二十)统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统计快报和社会综合信息情况简报;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情况。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资产划拨、保值增值情况和产权转让、交易等相关信息。 (二十二)残联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核定信息和情况分析。 (二十三)物价部门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情况和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信息。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信息。 (二十六)烟草专卖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等。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对账信息。 (二十八)外汇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对外付汇清单等信息。 (二十九)总工会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会会员基本信息和费源情况分析。 (三十)路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信息资料。 (三十一)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提供零散涉税信息。 (三十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因查处涉税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提供下列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书面告知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一)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外国国籍人员出入境记录、中国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网上报备的税务违法信息。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籍信息资料。 (三)房产部门提供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产档案资料。 (四)文化、教育、卫生和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的年产量、开始生产时间以及停产时间等情况。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等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账户、银行卡、个人银行卡等信息,以及资金往来、存款金额变动情况。 (九)电业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企业耗电量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