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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接上页]

  (十)其他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组织信息比对,并实地核查各部门传递的信息,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对经核查已实际不存在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应当以市政府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学校超过收费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费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核查和技术合同的认定把关。
  
  (三)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管理,依法核查处理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
  
  (五)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工作程序,按照“一证一完税”的原则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其办理房产的查封、解封或转移手续等。
  
  (六)文化部门应当督促演出经纪机构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监制等事宜。
  
  (七)卫生部门应当督促营利性医疗机构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监制等事宜。
  
  (八)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承办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监制等事宜。
  
  (九)物价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物价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税务机关发现的无照经营户。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二)总工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会经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三)残联应当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四)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或者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做出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审计、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各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涉税信息管理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税信息管理工作义务履行情况;
  
  (二)涉税信息综合利用情况;
  
  (三)税收协助征收情况;
  
  (四)保密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向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税务机关向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各级政府依法委托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人防费、物价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源监控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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