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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重点执法内容,依法开展高毒剧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合格农产品要坚决查封和处理,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农牧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发生地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要建立由农牧、卫生、质监、商务、工商、食药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互通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前部署预防,并开展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建立举报制度。市、县区农牧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要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四)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在公开媒体(电视、报纸)上予以公示,每月至少一次,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严禁上市。 (五)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县区财政正常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农牧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发改部门要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负责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农业标准的管理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农产品的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并对退市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农产品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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