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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本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五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目的】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适用】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 第六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第七条 【专利信息数据库】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 【深圳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 (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 (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 (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版权资助事宜; (七)咨询相关业务。 第九条 【专利费用减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 第十条 【专利版权资助】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十一条 【作品备案】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 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双软认证”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二条 【商标信息数据库】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 【商标资助】市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的《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