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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兰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蓝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加快农产品流通环节和销售网点质量检测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控,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广大市民消费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实现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质量监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信息公布)管理的“五到位”,通过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挂牌销售、索证索票和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全市上市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并逐步实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目标。 三、实施时间 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9年6月15日起,我市在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城市郊区和三县县城所在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 四、检测项目和检测站管理 (一)检测项目 1.例行检测 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奶蛋产品、水产品,按照农业部对农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的要求进行。 2.日常检测 蔬菜水果类重点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食用菌类重点检测荧光增白剂; 畜禽产品重点检测瘦肉精、磺胺及激素类含量; 奶蛋重点检测三聚氰胺; 水产类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 (二)检测站管理 1.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超市均由市场主办方设立检测站,设立专用的检测室和办公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制定各项监测制度,每日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大型批发市场由市、县区农业部门派驻4-6名检测人员;蔬菜产销企业、标准化农贸市场和超市由市场管理方配备1-2名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各检测站的检测人员及协检员统一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市、县区农业部门管理指导。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测站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点要做到即时检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五、主要制度 (一)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甘政办函〔2009〕54号)的要求,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2.对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