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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化肥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是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决定》从“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在放开化肥经营的同时,又设立了化肥经营的准入门槛,制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并鼓励大型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向连锁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决定》为化肥市场放而不乱、有序竞争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化肥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化肥流通企业的成长以及化肥流通新秩序的建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精神,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确保全市农业生产需要。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1、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2、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简化化肥流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四)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
  
  (五)化肥经营者应经供销部门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经营者必须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级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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