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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监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标准的可操作性,省安监局对2004年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做好本辖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2009年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对县(市、区)考评的,可不再重复考核,未考评的应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考评。省安监局对各市2009年行政执法工作的考评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及各级安监部门对所属监察队伍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 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安监机构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保障; (二)执法检查情况; (三)行政许可情况; (四)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 (六)执法监督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 第六条 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标准,分项打分,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者为合格,不满80分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议应当成立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安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 第八条 考核评议工作于每年年底前进行,考核评议结果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评议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安监部门提请复查。负责考核评议的安监部门可以视情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评议为优秀的,在全省安监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评议为优秀,成绩突出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上级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凡申报全国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凡申报省级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或合格。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标准 考核评议项目 考核评议内容 评分标准 否决事项 的组织保障 行政执法工作 (10分) 1、成立了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2分) 查文件,未制发不得分。 2、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并有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3分) 未成立法制部门的,不得分;加挂在其他部门的扣1分,只有一名法制人员的扣1分。 3、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摆上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3分) 查会议记录缺少的扣1分 4、制发了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的方案或有关通知。(2分) 查文件,未制发不得分。 执法检查情况 (20分) 1、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将计划细分到每月(3分) 未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的本项不得分,未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或未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的扣1分,内容不全的扣1分,未细分到每月的扣1分。 对接到的举报未依法组织查处和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于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致使被检查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现场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或限期整改到期未进行有效复查,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未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致使标的物灭失,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年考核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