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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 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启动预案事宜。 6.3 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6.4 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7.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7.1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7.1.1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7.1.2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其他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7.2 应急通讯保障 7.2.1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2.2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7.2.3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公里)对讲设备。 7.2.4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7.2.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应急预案的启动 8.1预案启动条件 8.1.1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和尾砂库溃坝等较大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8.1.2启动预案的最低灾害规模 发生造成3人以上(含)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或出现威胁1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或者100万元以上(含)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8.2 预案启动方式 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由指挥部负责人正式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 9.附则 9.1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