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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
  
  为切实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教育强省工作会议提出的“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促进职业教育链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教育发展思路,以中等职业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培训为重点,构建培训考核体系,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创新培训考核机制,全面提升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定期培训制度。专业教师原则上每五年轮训一次。主要依托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相关本科院校,构建省、市州和学校三级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按照“培考分离”原则,建立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形成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岗中青年专任专业教师(指196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教师,下同)进行一轮培训。到2012年,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县(市、区)职教中心牵头学校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比例平均达到95%左右,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
  
  三、培训与考核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岗专任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参加培训。参加省和市州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专业对口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或有当前任教专业一年以上专业教学经历;参加培训的专业与教师实际任教专业一致。
  
  专业教师均须参加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考核,并取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参加考核的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省或市州组织的培训,对于专业技能或专业教学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也可直接参加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考核。
  
  四、培训与考核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内容包括三个模块:①专业教学能力模块。包括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行动导向课程开发技术、教学方法等;②专业核心能力模块。包括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管理标准,专业核心技能,职业精神,职业素养等;③专业方向模块。根据专业所覆盖的职业岗位和岗位群,确定3至4个专业方向作为选修模块。专业教学能力模块和专业核心能力模块为必修模块,专业方向模块由参训教师根据任教专业自主选择1-2个模块。每期培训时间为40天左右,其中,企业实践的时间为10天左右。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考核,主要以专业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课程教学设计与组织能力、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对专业领域前沿信息了解程度等为考核内容。
  
  五、培训与考核实施办法
  
  1、省级统筹,分级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由省、市州和学校三级实施。我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技能紧缺型专业教师培训,统筹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工作;市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级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未参加省级培训的其他专业教师培训,并组织区域内相关专业教师参加省级培训,统筹管理区域内专业教师培训工作;学校负责组织所有专业教师的基础培训,并按照省、市州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对象,为专业教师参加省、市州培训提供有利条件。
  
  省级培训的直接培训费用由省里负担,市州培训的直接培训费用由市州负担,学校组织的基础培训费用及教师参加省和市州培训的其他费用由县市区及学校负担。参加省和市州培训未能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专业教师,其再次参加培训与考核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省级培训地点由我厅确定,以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为主体,遴选部分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和规模企业为补充。市州本级培训基地由市州教育局确定,报我厅备案。每个培训基地至少要与两家以上规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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