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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司〔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依法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稳定等多项职能,在建设“平安泰安”、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法体系,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乡镇(街道)司法所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更加突出。各级一定要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平安泰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能。要自觉发挥好他们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加快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发挥矛盾调解职能,平息社会纷争促进和谐稳定。
  
  立足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形成市有领导小组,县、乡有调解中心,村有调委会的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调解组织,切实发挥其作用。建立完善民间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高效机制。不断拓宽调解领域,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的调解。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发挥社区矫正帮教安置职能,提高矫正质量保障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07〕14号)精神,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搞好部门协调,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组织机构,完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动态管理,防止脱管失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和安置率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三)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和谐稳定。
  
  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抓好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民工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万家”和“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加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以文明、理性、合法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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