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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挥法律服务和援助职能,依法维权促进和谐稳定。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积极调整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布局,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更加积极主动的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等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各种维权专项行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民生搞好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做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村(居)都有法律援助信息员,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实现法律援助与困难群众需求的零距离对接。 三、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努力提升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规范和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一般定编3人,所需编制从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中解决。要做好司法行政编制清理工作,确保司法专项编制不挪作他用。 (二)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应为公务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入口”关,确保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能够选录到司法所。认真选配司法所长,司法所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把优秀干部选派到司法所工作,激发队伍内部活力。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工程。司法所应设在临街或便于接待群众的地方,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达到省规定的乡镇不低于150平方米,街道不低于110平方米的标准。解决办公用房,应结合当地实际,以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现房调整等方式实施。办公用房应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司法标识,便于广大群众识别。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法专项资金补助。 (四)加强基层保障能力建设。 各级要把司法行政基层保障能力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司法所专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每年有所增加。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提供适当支持和补助,努力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和支持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司法所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设施和装备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司法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与监督,帮助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其依法履行职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司法所要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整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际旅游名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