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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全面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并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代办审批,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继续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暨发展软环境评价调查工作,有效地促进全市投资环境的改善。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试验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治理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中小企业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税收管理、申报、服务系统,确保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税收服务,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在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我市农业、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缓解融资困难 (七)改进金融服务。鼓励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业务,逐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的,该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进入金融聚集区的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壮大其实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对备案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代偿损失额20%以内的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组织。对新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地方政府给予开设政府性质的存款账户予以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工业企业年度贷款总额满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单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典当公司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应急机制。设立1亿元的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对有订单的成长性的中小工业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半年期内的资金拆借。鼓励保险机构对信用评级连续2年获得A-级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开展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率在3%以下的保险机构给予保险费1%的费率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