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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八)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按照我市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支持中小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或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首次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按年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十)积极开展企业人员培训。充分利用本地高等院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发挥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广泛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职业技能等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
  
  六、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挥其在服务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小企业服务开展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引导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专业性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整合,对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培训、技术、管理、创业、检验等服务,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益性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站,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企业诊断等信息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产业集中区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十三)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对小企业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活动。重点引导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参加我市组织的管理咨询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咨询服务费用50%的补贴。
  
  七、完善协调保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成立成都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六)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将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全市中小企业工作激励机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市)县按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激励,所需资金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健全监测体系。市统计局要会同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经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八)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服务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十九)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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