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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同时设置保障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保障户型。保障户型中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依据每年度有关部门公布标准)交纳购房款,该部分房屋也可按照成本租金暂时承租,待经济条件好转后按照该部分房屋原建安成本补交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产权调换房屋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7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与被征收房屋(70平方米以上部分)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②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2种补偿方式:
  
  ①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院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其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②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与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对其相关经营手续给予认定后,其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与非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此类房屋所有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2.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的征收,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为依据评估,按照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区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确定属地区政府为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撑的工作体系。
  
  1.各区、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及关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包保实施办法(哈拆保办发〔2010〕1号)规定,“包费用、保任务、保时限、保安全、保稳定”。具体任务:一是制订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五是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和监管,对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组织拆除。
  
  2.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做好初、预审报批、发布(预)征地公告;二是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前期调查;三是签订统征协议,办理补偿手续;四是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五是配合属地区政府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管。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温室、大棚、鱼池等农业设施的管理;水务部门负责灌溉水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审批、管理;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林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各区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实收征地管理费等实际情况,以征地项目为单位进行测算,提出拨付给各区征地管理费的意见,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我市实收征地管理费的20%一次性拨付给各区政府,同时将征地管理费的15%,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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