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市政府确定的进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要求,提供用地审批相关资料,负责办理审批申报工作,同时配合所在行政辖区区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三)兑现奖惩。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征地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征地中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征地工作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推进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对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不能按时完成征地任务的,要调换、免职;对影响征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究责任。 (四)打击违法行为。国家公务人员非法审批、违法发放证照、提前透漏征地信息或伙同被征地对象和社会不法分子违法抢建、抢种,诈取征地补偿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严肃惩处。对在征地拆迁中内外勾结,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提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集中查处。对被征地对象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不接受政府补偿标准、阻挠、抗衡政府征地或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相关产权证照和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区施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区域内,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才开始组织实施征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52号)执行。 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