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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鲜乳价格秩序,防止生鲜乳价格大起大落,维护奶牛养殖企业、养殖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我省实行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主任,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物价监管局局长为副主任,省工商局、质监局及省奶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各县(包括县级市、区和农垦各分局,下同)也要成立由各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牵头,相关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和奶业协会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负责对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的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和协会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形成机制,强化政府在生鲜乳购销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合理疏导生鲜乳购销矛盾,维护生鲜乳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二)各县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对生鲜乳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照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原则,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域内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并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 (三)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在参考有关省(区、市)生鲜乳价格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公布全省的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及其浮动幅度,连同审核通过的各县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一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下达各县,并于下季度实施。 (四)各县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对外正式发布由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未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由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全省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及其浮动幅度,在10日内重新拟定价格,并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行发布。在未审核之前,暂按全省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执行。必要时,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也可直接确定全省或某地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 (五)生鲜乳购销双方以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为依据,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由省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联合监制的《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对机械化挤奶、标准化养殖的奶源,实行优质优价,适当上浮,具体浮动范围由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当生鲜乳生产成本或乳制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本着利益均沾、亏损共担的原则,由当地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及奶业协会及时提供信息,建议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价格协商程序,重新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认真搞好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组织实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生鲜乳购销交易价不公平问题,完善我省生鲜乳价格管理机制,在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失灵时,制定生鲜乳政府指导价,适时在部分生鲜乳购销价偏低的县启动政府指导价。当生鲜乳购销价较大幅度低于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当地制定并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造成奶农较大损失,经主管部门协调无效时,对该地区的生鲜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监管部门会同省畜牧兽医部门对当地生鲜乳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监审和调查,制定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并监督执行。 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是指达到《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并结算到奶农手中的标准奶价格。生鲜乳购销政府指导价为生鲜乳生产社会平均成本的110%左右。 三、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购销价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鲜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工作。 (一)要强化对生鲜乳价格成本调查和监测预警。省和县物价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成本调查,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及时掌握和了解生鲜乳生产成本的构成和供求情况,为合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提供准确的成本依据。要进一步完善监测布局,强化苗头性、趋势性价格的监测预警,提高市场供需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及时准确反映价格走势和市场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