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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一)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以下简称“四项责任”)。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抓紧落实既定的目标任务;同时启动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三)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夯实农村和社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和队伍建设基础(以下简称“四个基础”)。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和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以下简称“四个水平”)。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一是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公安厅负责制定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范围、内容和验收方式、方法。二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宣传贯彻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并对相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三是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督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达标等内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确保工作落实。四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活动。
  
  (二)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和检查考评责任。一是明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年内,省、市(州)级政府要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制度。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互通消防监管信息。三是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考评问责。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定期实施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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