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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3-04-05
【实施时间】 1993-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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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受理与复查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民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民的申诉材料应及时审查,并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第二节  复查
  
  第二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补充调查,并做出调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第三节  复查终结
  
  第二十五条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结案标准是: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四)提出复查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三)定性错误;
  
  (四)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认为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决定不予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  对立案复查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决定后,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五章  免予起诉案件和复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三日内调卷复查,并将申诉材料副本移交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服免予起诉决定,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后逾七日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经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后,申诉人不服继续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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