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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快建立和完善“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体系,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目标,现就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的认识
  
  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点任务,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于科学把握流动人口总量、结构、分布和变动趋势,密切关注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融合;对于破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难题,加快构建全国“一盘棋”格局,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良好的网络优势,加快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监测长效工作机制,把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
  
  自2009年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全员统计汇总上报和统计信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22个省(区、市)在2009年初步完成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省级集中和跨省个案信息上报等试点任务。但就全国来看,各地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不平衡、数据质量不高、上报不及时等是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统计信息完整。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统计指标体系要求,各地要制定统一的信息采集卡,规范采集内容;基层信息采集人员要按照统一口径,明确信息采集对象,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做到“人不漏卡,卡不漏项”。个案信息采集后又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补充和修改。
  
  (二)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统计信息准确。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和责任,强化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个案信息的审核,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
  
  (三)严把信息报送关,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入库。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对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国家。乡(镇、街道)或村(居)应及时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保证信息及时统计汇总。22个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试点省(区、市),要周密部署,做好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个案数据的季报工作;天津、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区、市),要按规定做好2010年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个案数据的年报工作,并逐步实现季报。
  
  (四)加强统计信息应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统计信息应用水平为重点,切实加强统计数据分析,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要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做好与“六普”及其他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的衔接。
  
  三、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为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2009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北京、上海、深圳、太原、成都等五城市开展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从2010年开始,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106个监测点(见附件1),普遍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工作流程见附件3)。此项工作旨在依托人口计生网络,深入了解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流动人口结构、流动与迁移趋势、公共服务政策落实等情况,综合分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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