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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一)明确工作方式和内容。
  
  流动人口动态监测采取以流入地为主,在106个固定监测点抽取若干街道和村(居),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展开。动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基本信息;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流动人口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医疗等相关信息。
  
  (二)落实工作职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监测工作的规划设计、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员流动人口和动态监测数据的质量监控。各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负责编制抽样框、选派和培训调查员、组织现场调查、上报调查问卷等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
  
  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并确定专人负责。各监测城市要确定一名委领导负责监测的组织实施,同时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与协调,并具体指导现场调查工作。
  
  要加强监测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和监测点所在地人口计生委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四、强化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保障措施
  
  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需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和责任落实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统筹协调,认真部署。
  
  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对内涉及流动人口、发展规划、信息中心等单位,对外涉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要全面落实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建好用好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数据准、底数清、趋势明。各省(区、市)和监测所在地人口计生委要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确保统计监测队伍稳定,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选派有责任心、具备一定统计监测工作知识的人员从事统计监测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经费纳入预算,投入到位。
  
  (三)纳入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各地流动人口统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评定“以奖代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的重要依据。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统计监测制度建立、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入、数据质量等。对上报数据在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并自查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统计监测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层层落实责任,不断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水平。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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