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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局内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旅游综合统计信息; (五)旅游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旅游专项资金的审查、批准、使用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旅游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九)旅游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等情况; (十)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十一)国家旅游局驻国(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二)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考录用等情况; (十三)旅游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十四)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交易会和重大节会活动等情况; (十五)与港澳台旅游交流与合作的相关情况,对港澳台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交易会和重大节会活动等情况; (十六)旅游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七)旅游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八)旅游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九)旅游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情况; (二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 (二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单位主动在我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司处以下干部交流、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考核情况; (五)机关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和结果; (六)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七)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工作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影响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旅游局门户网站、中国旅游报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文件、会议、内部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 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与公文办理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流程 (一)各主办单位在政府信息稿形成或变更初期,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核,在发文稿纸提出密级和属性,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将信息稿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在接到局内各单位送来的信息5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及时请示分管领导予以确定,以上时限可顺延3日。审核完成当日,将信息稿及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审定、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