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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监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继续开展对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审计,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超限额能耗加价政策。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于今年7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六、优化电力调度管理 电力部门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适时开展有序调停,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保障纯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组按需发电;加强电力调度监督指导,强化差别发电量计划执行考核力度,有效落实各类替代发电,制止自备及低效机组无序超计划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科学制定有序用电错避峰方案,采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高峰用电,激励其他企业主动避峰用电,实行季节性停产或集中检修让电。 七、扎实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降耗管理。在重视工业节能的同时,努力实现节能工作向建筑、交通运输、商用及民用节能等社会各领域深化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并落实扶持交通运输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着力推进道路运输结构优化等6个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行动。电力主管部门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引导纯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明确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2010年行政机关能源消耗要在上年基础上降低5%。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群众团体都要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大力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八、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调度和预警调控工作 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调度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全省能耗统计、工业节能降耗、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及淘汰落后产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减排指标的监测与分析、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城市照明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实施国家及地方电价政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耗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全社会用电量及用电等情况,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并适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应急预警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工业能耗预警调控方案;省环保厅负责制定污染物减排预警调控方案,要做好应急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明确排污大户的调停序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厅、省服务业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系统节能降耗预警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并适时发布实施。 九、积极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工作 各地要积极组织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节能产品推广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报道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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