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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日 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经营主体抵御灾害的能力,促进全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为森林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省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省林业厅牵头负责全省森林保险工作,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工作思路 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讲究实效、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2010年选择林业工作开展较好、参加保险意愿较强的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朝阳等6市和部分省直林场先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推进服务创新,实现林农得实惠、森林得保护、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三、保险条件和补贴政策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或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 (二)保险责任。实行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洪水、泥石流、雨(雪)凇、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应商省林业、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三)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费标准。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暂定为400元,保险费率不高于4‰,即每亩保费不高于1.6元。 (五)保险赔偿。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六)财政补贴。森林保险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保费补贴标准为:商品林保险,中央30%、省25%、市县20%;公益林保险,中央50%、省25%、市县20%。补贴条件:各市财政、林业部门共同向省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的请示,并承诺落实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省直林场保费补贴标准为:商品林保险,中央30%、省45%;公益林保险,中央50%、省45%。 (七)资金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市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森林保险计划测算下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上报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承办机构。根据国家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中有关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条件的规定,试点期间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全省森林保险的承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