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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7-10
【实施时间】 2010-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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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林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承办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参加。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保险凭证、理赔款项须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要在林农缴纳其应负担的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辽宁保监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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