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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林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承办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参加。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保险凭证、理赔款项须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要在林农缴纳其应负担的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辽宁保监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